张女士不服上述决定,认为是公司董事赵某建立羽毛球微信群、组织事发当天活动并预定场地,且活动是为公司内部比赛备战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应予认定工伤。
公司代理人否认事发当天活动是公司为备战比赛而组织,并提出涉案群并非公司组建,群的性质是球友群,群成员有的并非公司员工,而且午休约球是员工多年自发习惯,谁组织、谁参加全凭自愿,事发当天的活动具体由谁组织不清楚。
法院审理认为:通常情况下,如果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比赛、团建等活动或者是为了备战比赛而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训练活动,会具备事先通知、统一组织等特点。
本案中,根据当事人陈述、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,球友群是员工自发组建,事发当天的活动仅为微信群内“约球”,没有证据证明与公司内部羽毛球比赛有关,因此,法院对张女士的主张难以采信。人社部门的决定并无不当。据此,法院认为,张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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